沈阳:“新加坡模式”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2015-03-24 03:12:23
来源: 时代周报

时代周报评论员 沈阳

“新加坡的社会秩序算是好的,他们管得严,我们应当借鉴他们的经验,而且比他们管得更好。”苏州工业园区几乎所有展览馆,只要我们一进去,就能看到邓小平的这句话。

李光耀在其《李光耀回忆录》指出:“我给苏州工业园区的建设成绩打70分,这是个相当高的分数。那里风景宜人,总体规划给人一种很新加坡式的印象。不过,它要达到新加坡已取得的成就,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当中有许多细节是他们需要时间去理解,并加以实现的。”

李光耀进一步回忆,“我们当初以为会讲华语,有相同的文化就行了,我们忽略了几个非常重要的点。一个就是双方工作方式的差异,新加坡注入了大量的西方规制,他们的工作方式却是中式的,而且能随意变动,不像我们在详细制定规则后就会遵守这些规则,以便将这些制度在另一个地方复制”。

英国司法文明影响下的新加坡模式

大陆法系(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是全世界最主要的法律体系。因为制度的路径依赖,几乎所有曾被英国殖民的地区都实行普通法系。新加坡也不例外。

因此,即便李光耀鼓吹国家主义性的“亚洲价值观”,“新加坡模式”的西方要素仍不可忽视。“外儒内法”一说,只是看到了新加坡国家精神的表象。新加坡的政体本身是典范的西方议会民主政体形式。对反对者的某些做法,与其说是新加坡制度的结果,更多是立法初期国家领导人强悍的个人魅力缺乏集体制衡的结果(多少与个人崇拜有关系)。

以法治为导向的威权体制长久运行之后,个人魅力会消逝,只要不被大规模的“寻租”所腐蚀,不受不可控制的政治过分冲击,一个国家优良的法治性“路径依赖”就能水到渠成。

从历史上来看,英美原生现代政制的发育证明:一个成功的国家,必须有建立于一系列共同体基础上的公共精神;法律人共同体、市场共同体、思想学术共同体等社会组织的发育必不可少。而对新加坡来说,在坚持“深思熟虑”的“顶层设计”方面,李光耀夫妇的法律人身份大大强化了新加坡立国中“法律人共同体”的基础性作用。

李光耀对“西方规制”的这种欣赏不仅与新加坡的历史相关,也与其个人特殊的经历有关系。在伦敦经济学院学习三个月后,转到剑桥大学攻读法律的李光耀,于1949年毕业(获得“双重第一荣誉学位”),第二年6月在伦敦获得执业律师资格。当年9月,李光耀与其在莱佛士书院的同学柯玉芝结婚(柯玉芝是一位颇有名望的律师)。由此来看,李光耀所组成的家庭,可谓是“法律人之家”。不要小看这份经历。当李光耀能“一言九鼎”时,西方文明中的理性精神和法治精神,融入了新加坡的国家精神,成为新加坡模式的灵魂。

这样,至少在司法文明和政治运行方面,与一些国家的共和式威权(区别于共和式宪政政体)相比,新加坡选择的是法治式威权。单纯从国民生产总值等经济指标和官民守法程度等法治指标来看,新加坡模式的确是成功的。

新加坡经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初始阶段,以城市规划和分区开发为主。1961年,政府创建了裕廊工业区(面积70平方公里,包含了全球跨国公司和本地的高技术制造业公司)。根据地理位置的不同,东北部被列为新兴工业和无污染工业区;沿海西南部、裕廊岛和毛广岛等为港口和重工业区;中部地区为轻工业和一般工业区。苏州工业园区,就是根据新加坡工业园区的模式而进行“分区”建设的。分区开发,有赖于法治型政府的强有力规划;若缺乏法治型政府,必然走向失败。第二阶段为亚洲金融危机之后的重整和升级阶段。1997年受到亚洲金融危机冲击。2001年受全球经济放缓影响,经济负增长为-2%。为刺激经济发展,政府提出“打造新的新加坡”,成立经济重组委员会,全面检讨本国的经济发展政策,积极与世界主要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努力向知识经济转型。

法治对新加坡稳定和经济腾飞的作用是基础性的、灵魂性的。独立于马来西亚之后,新加坡内部面临着复杂的民族宗教矛盾(例如在华族和马来族之间)。而冷战时期各种意识形态的进入容易导致一个国家内部的政治冲突。东南亚很多国家,就陷入其中不能自拔。而在新加坡,强有力的法治,极大地遏制了这些冲突。另一方面,在外向型经济和世界金融中心城市的塑造中,新加坡高层以其西方法治主义的思路对执政党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全面从严治党”,形成了一个分工合作有条不紊的文官制度和精英运行体系。其“全面依法治国”,产业转型强而有力,城市规划井然有序、有令必行。

从“反应式理政”走向现代法治社会

如今,当记者采访园区一些参与重大决策的退休官员时,他们会痛心疾首地说,要不是当初规划的绿地如今被开发商造了别墅,园区可以更美丽。城市规划的朝令夕改,类似事件,在新加坡就很难出现;即便苏州园区的城市品质仍然远远好于国内一些沿海开放城市。

李光耀认为,中国改革以及与新加坡合作,是1978年之后中国高层(包括邓小平在内的历届国家领导人)所深思熟虑的,是危机之后的“当机立断”。因此,作为一名优秀的立法者和领导人,李光耀努力在细节上理解中国的行为规则和内心世界。李光耀不断提醒西方世界,要理解中国国家领导人所面临的各种压力和无奈,以及中国现实选择的审慎。

这种理解,多少是双方合作迄今而没有被西方世界所流行的意识形态所打断的基础。

不过,在与中国的合作中,李光耀最头痛的就是这种“反应性理政”风格。李光耀在其“回忆录”里指出,2000多名“到新加坡接受培训的也不是园区最高负责人,它的最高管理层人员并没过来。当他们的下属向他们介绍一些新事物时,如果最高管理层认为这将干扰他们,就会放缓实行或加以否决”。地方领导人的一些好恶,有时是在法治之外的。

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由于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转型不能一步到位,“改革”常常采取类似“经济特区”这样的试验方法。在诸多行业,常常是两套机制并存;中国改革界将其称为“改革双轨制”。

试验田方法论和双轨制方法论,深刻地反映了中国式“反应性理政”之风格(概念由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张静教授提出)。反应性理政的特点是,只要在大的原则上不出现超出体制承受力的错误,依据在党政系统的特定人脉和影响力,地方官员可以有一些相对比较大的自主裁量权;不过,这种裁量权不是由法治所赋予的。我们常说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如此。另一方面,在成文规定之外,存在大量的非正式机制,例如潜规则。改革过程中的“良性违法”和“选择性执法”,如此等等,都是“反应性理政”的表现。

不能简单否定“反应性理政”。倘若上级出台一些不适应地方情况的政策,更下级的官员可以以合理的方式抵消上面来的影响。尤其是在大的探索层面,旧体制明显显出了其不适应性,国家立法仍然处于滞后局面,于是利用一些非常规手段来规避风险。长久以往,非常规手段常规化,争论减少后,国家再立法予以合法化。这种“思想解放”,就不是思想大辩论的功劳,而是“润物静无声”的利益格局变迁之结果。

为了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这种精神若能落实,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反应性理政”的负面倾向就会大大得到遏制,法治的因素就会大大增强。

目前,关于新加坡模式的争论,既有价值观方面的争论,也有可行性的批评。新加坡只是一个“城邦”(683平方公里),且不说中国的实际政体和新加坡很不一样,不仅中国有远比新加坡复杂的地缘政治格局,在民族、宗教、政治意识形态等一系列问题上的挑战也远比新加坡复杂。在诸如此类的危机应对之中,中国需要确认其原则性,又要体现其灵活性。

此外,中国是超大型国家,几十个省级行政区,更远非新加坡所能比。中国的区域治理和平衡发展,中东西部地区的“共同富裕”,“新加坡模式”显然不能提供经验。历史证明,一个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及其后续转型,除了国家强有力的顶层设计,不能缺乏社会组织的充分发育和地方自治因素的大规模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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