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创业:不是万能药,是必由之路
2015-05-12 05:11:08
来源: 时代周报
时代周报评论员 沈阳
最近,“国发〔2015〕2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对外发布。很多人将此与1992年的公务员“下海潮”相提并论。
下海潮会再次到来吗?实际上,2015年的中国,距离1992年,经济状态和时代特征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即便值得欢呼,对这一政策可能释放的改革红利,亦需理性分析。
下海潮的时代背景一去不复返
有很多人将此次国务院关于科研人员创业的鼓励政策的意义与1992年的公务员下海潮相提并论。在对个人自由和社会活力的释放方面,的确,两者有逻辑同构性。
然而,此次科研人员创业改革与1992年的公务员下海浪潮仍然存在重大差异。正是这些差异,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前科研人员创业改革有其不可忽视的自身特点。
首先是两者的经济运行体制和既得利益格局很不一样。
1982年的中共十二大提出“计划为主,市场为辅”,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92年的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2年以前,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和改革一度遭遇挫折,高校内知识分子和党政机关内公务员普遍处于低迷的人生阶段。市场经济大门一开,体制内人士的思想得到了空前的解放。而在今天,中国社会的主要问题已经不是“思想解放”的问题,而是如何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调整既得利益结构的问题,不仅是蛋糕如何做大,而且还有如何通过收入再分配来做好蛋糕的问题。
例如,1992年以前公务员很少直接经商,而今天科研人员经商在一些省级中心城市和一线城市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可以想象,这种以既得利益合法化为目标的确权,与1992年的公务员下海潮有着本质区别。
其次,我们还需要考虑两者的中国经济总量和产业结构很不一样。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字,1991年中国的GDP数值为25572.8125亿元,当时排名全球第九;而在2014年,中国的GDP数值为620346.25亿元,排名全球第二。从绝对数值来看,当前基数约为1991年基数的24.26倍。而从产业结构来看,当时中国的城市化、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程度远远不及今日。1991年的中国,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占据有更重要的优势地位。在上世纪80年代的基础上,商业等产业刚刚进入一个起步后再发展的阶段。
计划经济导致供应不足和卖方市场。只要商人敢卖,常常就有钱挣。由于商业刚刚起步,当时下海的公务员所面对的是最多只有十年从商经历的沿海农民商人。很快,“前公务员们”就占据有知识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而在今天,下海的科研人员面对的是已经有了30年丰富创业和守成经验的优秀的企业家阶层,以及具有丰富经验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这就决定了,在今日,科研人员下海,考虑到个体的局限,未必是一件有利于科研人员的事情。
更何况当前已经进入国民经济下行阶段。珠三角、长三角等地的企业主纷纷抱怨投资多少就亏损多少。时代的劣势不是非科研人员才有的,对科研人员同样存在。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谈的是科研人员。如果试图进一步增强改革力度,让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和与现实经济直接关联不大的一些专业的高校教职员工进入创业状态,可能并不合适。社会中的不同人群是有其专业性和职业局限的。改革和个人选择都要尊重现实。
从积极的角度来说,政府更多鼓励科研人员下海,看到的正是科研群体的专业优势。但这种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进一步转化为企业利润,并在企业利润的基础上转化为个人收入,是一个漫长的艰辛过程。这也是当国家层面在颁布鼓励科研人员创业文件之后,一些科研人员仍然期待出台更大的扶持政策的原因。
对科研人员创业合法性再确认
实际上,早在“国发〔2015〕23号”颁布之前,一些地方政府就采取了各种措施来促进经济发展,其中之一就是鼓励科研人员自主创业。
2014年10月14日“新华网”文章《成都鼓励科研人员创业:教师“下海”可留岗5年》指出,四川省于2014年6月份相继出台的《成都市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与《支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条政策》两份文件分别指出:“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在编在岗科技人才兼职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并对带技术、带项目在蓉新领办企业的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在川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单位批准后到成都高新区自主创业,在3-5年内保留其身份和职称,创业期间的所得归个人所有。文章援引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某教授、某公司技术总监的话语指出,“以前严禁”教师“下海”经商,教师只能偷偷摸摸地在外开公司。
《中国人才》杂志2014年第6期文章《什么阻滞了科研人员创业的脚步》则指出,“2012年,作为全国唯一的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南京市出台了《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在破解科技创业者的身份之忧、提高科技人员与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解决科技创业企业初创期难题方面,进行了大尺度的政策突破”。文章同样援引了中科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某研究院副院长、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经历证明了这个政策出台的必要性。
而从中央层面来看,2013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就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的5个方面的任务,其中之一就是“打破人才流动、使用、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支持和帮助科技人员创新创业”。2014年,“鼓励科研人员创办企业”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此外,北京“京校十条”、天津市“2013-2015年科技小巨人发展三年计划”、武汉市“黄金十条”、济南市“科技11条”纷纷出台。
这些政策,是对科研人员创业既成事实的合法性追认和合法性再确认。
早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之前,包括科研人员在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员工“偷偷摸摸”创业和经营的事情就已经是坊间司空见惯的事情了。在高校里,硕士生博士们动辄称呼指导教授为“老板”;从上个世纪末期开始,这就不是新闻了。说“偷偷摸摸”夸大了相关话题的严重性。根据中国社会“法不责众”的“反应性理政”特点,除非高校教师和单位领导人际关系严重不顺畅,导致“挟公器以报私仇”,大家基本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是朝夕相处的同事和伙伴,还常常是乐观其成。
参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
从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之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国民经济开始下行和进入调整期。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都开始有条不紊地落实十八大及其三中全会的相关精神。
在鼓励就业和再创业方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就涉及“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等22项主要内容。科研人员创业再创业只是其一。
从体制的角度来说,在老“三个有利于”(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从当前提出的新“三个有利于”(只要对全局改革有利、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利、对本系统本领域形成完善的体制机制有利)角度来看,鼓励科研人员创业这个政策,是当前国家“就业创业”改革政策的一部分,有其战略部署的长局意义。
当前,在舆论上有对科研人员再创业政策的一些批评。如果从专业的角度来说,这些批评会有其值得尊重的一面。然而,如果担心科研人员从此不安心工作,显然高估了这个群体过去的职业献身精神。不要抹杀那些有能力挣大钱的科研人员的商业能力。若不能给他们幸福,那就尊重他们的自由。舆论应当尊重和鼓励他们在自己的愿望中生活的权利。
反过来说,有某些特定抱负的科研人员离开科研机构,让他们的位置腾出来,一方面有利于年轻的科研人员成长,另一方面还有利于国家财政开支花费得恰到好处。
进一步地,科研人员的责任心不是靠鼓励不鼓励科研人员创业这个政策能决定的。无论政策允许不允许,事实就在那里。若要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仍然应当鼓励科研人员体制内外自由流动。此外,为民间科研机构提供发展的制度空间,通过教育体制改革释放民办教育的活力进而激活公办教育的责任心,如此等等,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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