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期货增资混改将本周公开挂牌,战投目标锁定五大领域,暂无IPO计划?

李强
2021-12-27 07:12:26
来源: 时代周报
浙商期货若分拆上市,尚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自日前浙商证券(601878.SH))公布全资子公司浙商期货混改将以公开挂牌方式引入外部投资者,相关话题就在业内引起热议。

12月24日,浙商证券主导该次混改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增资混改为新投资者预留持股比例在20%-49%之间,主要面向优质的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亦做考量但非重点,“浙商期货管理层不参与本次混改。”

在外部投资者选择范围上,浙商证券将择优寻找与浙商期货有战略协同效应的投资者,目标基本锁定在能源化工、黑色、有色以及金融期货、财富管理等领域。

是否已有中意的潜在投资者?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有,我们等待挂牌以后看是否能寻找到心仪的投资人。”他透露,此次增资混改将于12月31日前在浙江产交所正式挂牌。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多家期货公司正在积极备战A股IPO 。12月23日,期货“一哥”永安期货(600927.SH)登陆上交所主板,成为继南华期货(603093.SH)、瑞达期货(002961.SZ)后A股第3家期货公司。近期监管对期货公司上市也频频释放积极信号。

由此,有市场人士猜测浙商期货此次混改引入战投是否也与A股IPO有关。对此,上述负责人明确表示,此次混改只是出于对浙商期货未来发展的考虑,浙商期货暂未有IPO的打算。

预留战投持股20%-49%

历时三个月,浙商期货混改方案终于出炉。

12月22日晩,浙商证券公告称,全资子公司浙商期货本次混改采用增资方式,通过在浙江产交所公开挂牌方式引入投资者。混改完成后,浙商证券至少持有浙商期货51%以上股权,仍为控股股东。本次混改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浙商证券不参与本次混改增资。

据悉,浙商期货此次混改是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启动涉及的资产评估等工作。

“此次增资混改为新投资者预留持股比例在20%-49%之间,主要面向优质的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亦做考量但非重点。”上述负责人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浙商期货管理层不参与本次混改。”

浙商证券在最新公告中表示,拟引入具有协同效应的投资者,有助于优化浙商期货股权结构,提升治理效能,激发发展活力,从而提升浙商期货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进而对公司合并报表经营业绩的提升产生有益影响。

“择优更多的是寻找有战略协同效应的投资者,也就是说,这些投资者有独特资源能够助推浙商期货高质量地发展,会按照在期货行业的主力交易品种以及未来业务发展方向寻找。”上述负责人向时代周报记者解释道。

“期货行业的成长性很好,品种的不断增加以及渗透率的提高都是助推剂,目前我们更愿意在能源化工、黑色、有色以及金融期货、财富管理等领域寻找相互认可的投资者。”

本次混改增资底价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价为基准,并在基准底价基础上,按照浙江产交所竞价结果最终确定成交价。据该负责人透露,预算增资额度约为12亿至45亿元,最终结果会根据实际竞价及投资者参与情况有所变动。

据上述负责人透露,本次混改将于12月31日前在浙江产交所公开挂牌,“目前没有(拉目标投资者名单),我们等待挂牌以后看是否能寻找到心仪的投资人。”

暂未考虑上市

12月23日,期货“一哥”永安期货正式登陆上交所主板,成为继南华期货、瑞达期货之后的第3家A股上市期货公司。

此外,多家期货公司目前也正积极备战A股IPO。上海证监局公告显示,上海中期期货、新湖期货正在接受上市辅导。而弘业期货的上市申请也于今年6月获证监会受理。

而近一段时间以来,监管层对期货公司上市也频频释放积极信号。

12月5日,在2021年第17届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上,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表示,要支持期货公司扩宽融资渠道和开展跨境经营,鼓励符合条件的头部期货公司上市融资,努力打造一批资本实力雄厚、具有国际竞争力、以风险管理和资产定价服务为核心业务的衍生品和大宗商品服务公司。

目前浙商期货注册资本10亿元,净资产近27亿元。在证监会公布的2021年全国期货公司排名中,浙商期货AA评级位列第五,较2020年上升一位。

浙商期货图.jpg

2021年期货公司排名前十(来源:中国证监会)

今年前三季度,浙商期货实现营业收入76.20亿元,已超2020年全年;今年前三季度,它的净利润达1.99亿元,已与去年全年持平。

因此作为头部的券商系期货公司,有观点认为浙商期货的此次混改或瞄准IPO上市。对此,浙商证券上述负责人向时代周报明确表示,此次混改是出于对浙商期货未来发展的考虑,目前浙商期货暂时没有IPO的计划。

实际上,时代周报记者翻看相关监管政策,目前浙商期货若想单独分拆上市也存在一定政策障碍。

2019年12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明确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规定》认为,为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试点阶段暂不宜允许金融类业务或资产分拆。后续将结合分拆政策实施效果、市场实践及发展情况,进一步研究。

这也意味着,目前上市券商通过分拆路径直接推动期货公司资产上市,尚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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